主任
韦正强律师,研究生学历,硕士学位,中共党员,毕业于杭州师范大学。2010 年开始执业,先后担任浙江航向律师事务所主任、浙江律匠律师事务所主任,现任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主任。执业十余载,深耕离婚纠纷、民商事合同、侵权纠纷、行政诉讼、刑事辩护、教育法学、房地产开发及融资等业务领域,办理大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。
社会兼职方面,担任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、浙江省法学会网络法治研究会理事、杭州市律师协会第十届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委员;系西湖区教育局下属学校法律顾问、浙江省家政行业首批法律顾问,余杭区第六届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员、余杭区检察院第四届涉法涉诉律师库成员;同时受聘为浙江理工大学、中国计量大学、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实务导师,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 “师友计划” 社会导师、上海政法学院就业创业导师,曾获评 2023 年余杭区村社优秀法律顾问。
韦正强律师常年为多家民营企业、学校及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,热心青年律师培养与社会公益,在婚姻家事尤其是离婚纠纷领域积累大量实务办案经验,办理多起典型离婚相关案件。
离婚领域典型案例
案例 1:调解离婚,子女分别抚养,财产债务各自处置(余杭法院)
男女双方婚后生育一子一女,均同意调解离婚。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:双方自愿离婚;婚生子由女方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,婚生女由男方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;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,各自债务自行负担,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、债务再无争议。调解笔录签字捺印后协议生效。
案例 2:离婚后财产纠纷管辖权异议案(北京西城法院)
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,男方主张双方属于 “假离婚”,离婚协议财产约定并非真实意思表示,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巨额财产,包括上市公司股票、股权、多处房产、海外别墅,同时要求返还婚前财产及四千余万元款项。 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,认为应当移送杭州对应法院。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为普通婚姻家庭案件,不属于中级法院一审受案范围,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,案件移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。
案例 3:离婚纠纷二审|婚前购房婚后登记共同共有,家暴证据不足不认定过错(滨江法院一审、杭州中院二审)
夫妻二人感情变淡,长期无夫妻生活,婚生女已满 11 周岁明确愿意跟随母亲生活。案涉房屋为男方婚前购买,婚后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,另有车位、车辆、存款、股票,存在 254 万元抵押借款债务。 一审判决离婚,房屋归男方,由男方向女方支付折价款,254 万元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双方各半承担。女方上诉,主张男方存在家暴、赌博等过错,要求房产按 6:4 比例分割,区分部分个人债务并处理对外债权。 二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家暴、赌博等婚姻过错;房屋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,一审已结合出资贡献照顾女方及子女,不支持 60% 分割比例;案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;对外债权牵涉案外人,告知另案处理,最终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案例 4:简易程序调解离婚,仅解除身份关系(临安法院)
男方起诉离婚,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调解,双方仅达成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,不处理子女抚养与夫妻财产分割,调解笔录签字捺印即生效。
案例 5:艺术家夫妻离婚,暂不分割书画艺术品(临安法院一审、杭州中院二审)
男方为艺术从业者,第三次起诉离婚,双方同意离婚,女儿已经成年。女方主张分割房产、存款、大量书画、瓷器、藏书等高价值藏品,后撤回房产分割请求。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;因女儿已成年,不处理子女抚养;无证据证明存在可分割存款不予支持;书画等作品带人身属性,仅婚内实际取得或确定可得收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无收益证据、权属存疑,本案不予处理,可协商或另案起诉,驳回女方财产分割诉求。 女方上诉,主张男方直播售卖艺术品存在 150 万婚内知识产权收益,要求分割。二审调取银行流水后,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存在该笔待分割收益,艺术品本身不能直接分割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案例 6: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双方名下,参考出资酌定折价款(西湖法院)
婚后生育一女,已满 8 周岁,子女愿意跟随男方生活。案涉房产、车位,男方父母承担大部分首付与车位款,女方父母出资装修,房产登记夫妻二人名下,尚有按揭贷款未还清,婚内购置车辆。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,婚生女由男方抚养,女方承担抚养费及大额教育医疗开支的一半;房产车位归男方,剩余贷款由男方承担,结合双方家庭出资等情况,判令男方支付女方 210 万元房产折价款;婚内车辆归男方,补偿女方 2.5 万元;返还钻戒诉求因缺乏证据不予支持。
深耕离婚纠纷领域,处理大量疑难离婚、离婚后财产、股权艺术品分割、家暴认定、债务划分等案件,熟悉杭州各地法院裁判口径。同时身兼多所高校实务导师,兼具民商事办案经验,擅长婚姻家事复杂财产处置,提供专业离婚法律服务。